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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复方鲜竹沥液含量不合格 医药公司被责令改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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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来源:20升塑料桶20L塑料桶10升塑料桶10L塑料桶25升塑料桶25L塑料桶30升塑料桶30L塑料桶50升塑料桶50L塑料桶庆云新利塑业有限公司  更新时间:2025-10-02 02:56:00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】

   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(记者张文章)12月6日,复方福建省药监局通报一起行政处罚案。鲜竹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的沥液复方鲜竹沥液含量不合格,被责令改正,含量没收违法所得10991.72元。不合

    经查,格医改正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司被复方鲜竹沥液(批号:B201255)经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、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,责令含量不符合规定,复方该批次产品共售出6284盒,鲜竹实际销售产品的沥液差价为10991.72元。经调查,含量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按规定要求进行药品采购、不合销售,格医改正履行了购进验收、司被资质审核和储存养护义务,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,符合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没收销售该批次药品进销差价,免除其他行政处罚。

    11月22日,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认定,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,违反了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。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、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;没收复方鲜竹沥液2116盒;没收违法所得10991.72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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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下列项目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,在具备修理条件,且能清晰识别产品包装箱或整机标贴上“产品编号”的情况下,实行收费修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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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在三包有效期内,符合换货条件的,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、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;有同型号、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时,销售者应予以退货,对已使用过的产品 按规定标准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。
    • 下列项目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,在具备修理条件,且能清晰识别产品包装箱或整机标贴上“产品编号”的情况下,实行收费修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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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在三包有效期内,符合换货条件的,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、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;有同型号、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时,销售者应予以退货,对已使用过的产品 按规定标准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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